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五十八期。
今夏大火的网络电视剧《陈情令》迎来完美收官,但其原著作者、位居晋江文学城榜首的“墨香铜臭”却据传被刑拘。同为网文作家,为何有人因改编电视剧的热播掀起小说大卖的浪潮而疯狂吸金,有人却因小说热卖而涉嫌犯罪?今天我们就来揭开网络小说之下的法律风险。
擦边色情的耽美小说
发行一本畅销书,可以让出版方大赚一笔。坐拥海量版权的晋江文学,拥有国内多家合作机构。网文中的异军耽美小说,因内容多与色情擦边,拥粉无数的作者多借道去港台出版。如《陈情令》的作者“墨香铜臭”于2016年选择台湾平心工作室出版其耽美小说《魔道祖师》。但因并不是每个作者都有这样的机会,所以一些作者选择自制出版。
从去年耽美小说《攻占》的作者“天一”,到今年的浙江“3.28”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武汉“8.03”非法经营案嫌疑人,耽美作者或被刑拘,或遭判刑。起因皆是联系某宝店主自制销售小说,因内容涉嫌淫秽,与店主一同触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自制作者的操作手法基本相同:先联系某宝上的私人工作室进行编辑排版,再找印刷厂印刷,最后交由指定的某宝店家进行销售。作者在销售前,还会通过个人微博进行宣传。而对作者定罪的依据,正是其授权印刷、销售的小说、画册数量及销售金额。
笔者发现,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都有店铺在销售《魔道祖师》。有的店铺销售盗版,还谎称获得了独家授权。笔者从中购买了一套,其番外《香炉》、《朝暮》,满篇尽是色情描写。目前“墨香铜臭”被刑拘的传言尚未证实,不知是否与此有关。耽美作者前路险阻,一旦内容涉嫌淫秽,即使正规出版也可能获罪;若选择自制出版,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
谁认定淫秽,如何处罚?
小说出版,有《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作品内容进行严格限制。其中虽有一条“不得宣扬淫秽色情等内容”的限制,但何为“淫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见解。市面上畅销的《挪威的森林》、《失乐园》等,都有细腻的两性描写供读者玩味。“淫秽”的标准,由谁来掌握?
只能靠出版审核制度。《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出版流程作出了详细说明,出版社先讨论书的选题,能够过审的上报出版总署备案。每本书都设责任编辑,他们必须三审其稿,将所有可能违禁的内容,像筛沙子般筛除。最终发行时,还要标上责编的名字。犹如建成的高楼,一旦查处违法,可马上找到责任人。但无论是自制,还是在大陆外出版的小说,都未经过这一道道严格的筛查。淫秽内容就可能残留在书的角落,一旦流入市场,便会触犯刑法。
法律对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依旧沿用98年的《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解释》,其中规定:制作、复制、出版淫秽书刊五百至一千册以上,贩卖一千至二千册以上,或非法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牟利为目的,数量(金额)达到前述规定五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如“天一”被警方查获销售的淫秽书籍有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但说到底,以98年的司法解释来衡量现在,或许已经过时。制书工艺的提高、制书成本的飞涨,都使当年的解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审判者还应考量现实,慎重作出刑罚。
晋江文学也如履薄冰
晋江文学作为耽美作者的东家,其首页用猩红的大字标出举报热线和重要声明。作为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平台,其提供的储存展示服务,让人联想起曾经的快播。为了避免步快播的后尘,其打出告示标语,意在说明其“技术中立”的立场。
晋江文学城首页截图
所谓“技术中立”,意指某项技术既有合法用途又有非法用途时,不能仅因其可能用于非法用途,就要求技术的拥有者为利用技术实施违法的人承担责任,或构成共犯。无论快播还是晋江,都属于这类技术的拥有者。
当年快播公司及高管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曾以“技术中立”为自己辩护。而法院认定他们犯罪的理由,一是其服务器存储了大量可下载的淫秽视频,公司间接获取了高额利润;更重要的是其连续两年被广电局查处淫秽视频,法院由此认定其知晓并放任了淫秽视频的传播。
现今的晋江文学城,作为存储展示小说的平台,其根据站内小说的受欢迎度进行排名,对位居榜首的小说设置付费阅读;又把成熟的作品推荐给娱乐公司、出版社,以分取收益。因而,一旦站内的作品存在淫秽内容,网站必须以删文封号的方式摘除自己的责任。晋江今年已三次被“扫黄打非”办点名,其醒目的告示就是在表明态度:网站不允许有涉及淫秽色情的内容,他们是合法的经营者。
作者:张育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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