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针对近期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三次审议。针对“头顶上的安全”,草案三审稿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多项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为: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危害极大:惨剧!5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
有媒体报道,8月21日下午,海口市秀英区骏豪仕家小区,某栋高楼的一面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该小区楼下玩耍的一名5岁女童,导致该女童身亡。
而几个月前在南京发生过类似的事情。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19日夜间,南京市鼓楼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过调查,是3号楼楼上一名8岁男孩高空抛物,砸中了楼下经过的女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女孩在19日晚间接受了手术,术后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此前判例:晒被子着火楼上众邻居成被告,7名业主担责55%
高空坠物除了可能会给人带来生命危险,还可以给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失。扔烟头也个老话题了,最好的后果是烟头掉下去的过程中熄灭了,但很有可能烟头掉进楼下的绿化引起火灾,甚至还有烟头掉进楼下住户的阳台引发火灾。此前,现代快报就报道过南京溧水法院的一起案件。
2018年2月3日,家住6楼的马先生带着母亲出门买年货。原本开开心心的,一通电话让他郁闷得不行。原来,他家晾晒在阳台上的被褥着火,幸运的是,火很快扑灭。经消防部门认定,事故系外来火源引燃晾晒在阳台外的棉被,然后烧到棉被搭在室内的木椅子,接着又烧到阳台上的窗帘、洗衣机和生活用品,过火面积3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马先生怀疑是楼上有人扔烟头导致的,于是将物业和楼上10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因其中一名业主常年居住国外,马先生撤销对他的起诉。
从马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一条规定“小区内不得外架晾衣架(阳台外)”,而马先生存在外架晾衣架行为,违反了协议中的禁止性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对马先生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经查明,有两名被告人经证实确实不在家,剩下的7名被告人虽然也说自己不在家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在。综合考虑,法院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为2.5万元。
法院认为,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了两名确实不在场的业主,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应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酌定为55%的责任;马先生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30%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对马先生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马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为15%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7名业主分别补偿给马先生1964元,物业公司赔偿1250元。
律师点评:明确维权依据
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爱萍对草案中的修改内容进行分析,草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建筑物抛掷或者坠落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涉及行政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就拿溧水法院那个扔烟头的案子来说,如果后来找到了扔烟头的人,而且发现这个人是故意扔的,那么可能涉及放火罪。或者说明明看到下面有人在,还故意扔东西下去,经鉴定伤者的伤情构成轻伤,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单爱萍表示,根据修改内容的第4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可能会出现适用哪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还是拿那个扔烟头案子来说,如果后来找到了扔烟头的人,到底是已经赔钱的业主来提出返还,还是由马先生先来返还,然后他再起诉扔烟头的侵权人。如果草案通过,那么已经赔钱的业主,就可以依据规定直接向那个扔烟头的人来追偿。
单爱萍还表示,根据修改内容的第5条“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前一般是经营性场所才有明确的安保义务,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公司甚至作业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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