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对用药者来说,意味着药品质量维权不再被“踢皮球”,“逮”着谁,谁就得先行赔付。
长期以来,药品质量问题赔偿责任推诿已成药品市场一大顽症,药铺、医院、批发商、生产厂家、药监、工商管理机构乃至广告商等各个环节,都千方百计找借口推卸责任,致使用药者维权无门,白白受到损害。
比如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医院给患者服用药品出了质量问题,往往以其也是药品使用者而推卸责任。但从患者的角度追溯,医院虽无主观过错,但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毕竟是通过医院有偿提供给患者并造成了健康损害的客观事实,按照消费领域通行的“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患者有权向直接发生供应关系的医院索赔。
再比如,购买药店及生产厂家分属两地,两地工商均称应属对方管辖,把球踢给对方。按照质量首付责任制,用药者找到哪家工商,哪家工商就得受理,负责追偿。
根据市场学,包括药品在内的商品,其质量责任体系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负有一定责任,而不仅仅只限于生产厂家一家负责,因为不合规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是诸多环节“合伙”造成的后果,哪一家都脱不了干系,都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而不是让消费者直接去找千里之外的厂家。
值得关注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这为用药者维权又增加了一个追偿的渠道。
其实,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才提出,此前食品安全法里也有相关规定,第九章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将质量首负责任制引入药品质量赔偿领域,可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从而提升药品安全治理水平。特别是要推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首负责任制,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把好药品质量关,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诚信自律,不制售不合格药品、不开展虚假宣传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不仅具有法律震慑作用,也为用药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用药生态环境。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蔡恩泽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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