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事纠纷律师晏艳解读信托业务相关风险有关问题
信托虽然是一种基于“信任”的一种特殊金融行为,但作为金融行为,信托也是有一定风险的。那么信托大约有什么风险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信托业务相关风险有关问题。
(1)政策
对于政策风险,晏艳律师表示这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因为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这种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
对信托业务来说,法律风险是确实存在的。晏艳律师表示,这主要是指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
对于市场风险,在晏艳律师更多地体现在价格浮动问题上。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晏艳律师表示这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
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在晏艳律师看来,是有可能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当然会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晏艳律师表示,或者也有可能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晏艳律师表示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也有可能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
对于操作风险来说,晏艳律师表示这种比较少发生但不代表没有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6)流动性
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流动性会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但是,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律师评析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信托是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因此晏艳律师衷心希望,对于信托参与的相关方能够秉持着“平等、尊重、合法、诚意”等有关思想完成信托合同,只有这样,中国的信托行业才能更加拥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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