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否列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会员:
我公司是安徽省一家房开企业,从政府取得一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19年7月缴纳了一笔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列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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