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2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亦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近一段时间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沈春耀表示,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据此,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社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顺序对调,使有关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衔接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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