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6年初,小张在江干区买下一套房,支付了34万元首付,登记在了自己和女友婷婷名下。一年后两人分手,女友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自己还还过3个月的房贷1.4万,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半,要求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婷婷应当返其占有的房屋份额。因此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考虑到房子增值了80万左右,小张支付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本文作者丨王玉臣律师(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其实,如果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分一半也不是不可能!
很多时候,打官司的时候定性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法官定性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相关规定,认为应当返还占有的份额,因此判决给男方所有,仅支持了极少的折价款。
但是,如果定性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呢?结果将截然不同!
首先,既然都买了房,甚至挂了名,办了产权证,说明两个人的关系已经稳定了。以现在年轻人的习惯,恐怕早已经同居了。女方如果能够在同居取证上下功夫,说服法官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由此可见,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在这种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上是优先保护女方的。而且,只要能证明是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是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去分割的。
所以,打官司的时候策略很重要,往哪个角度打,哪个方向使力至关重要。
比如去年我们有个二审案子,对方诉的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败诉。二审通过一个老客户找到我,希望能帮忙翻案。
一看案卷,我就发现实际上是房产合作开发,股权转让只是在履行合作开发合同。二审调整诉讼思路,力证双方实际上是合作开发的关系,最终成功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全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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