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这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丈夫和妻子领证结婚是合法夫妻,两人发生性关系是法律所容许的,女方不同意与丈夫发生关系,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不解除婚姻关系,男人与你发生关系不属于强奸范畴。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协手段,违被妇女意愿强行与女人发生关系,给女人身心造成伤害的,就构成强奸罪。如果与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女人同意与否你都够上强奸罪。
婚姻的实质就是两性的结合,妻子与丈夫结婚,就意味着其愿意与丈夫长期一起共同生活,也意味着其愿意履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角色和义务,而且,夫妻之间也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刑法对于“强奸”行为实行的是无过当防卫,即受害人在受到强奸时,可以对加害人的人身进行无限防卫,即便造成加害人重伤或死亡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设想一下,如果“丈夫强奸妻子”在法律上被认可,那有多少妻子可能会打着以“强奸”为名对丈夫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的旗号,对自己厌倦和怨恨的丈夫进行伤害甚至谋杀!综上,丈夫“强奸”妻子不适宜写入法律,因为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对社会伦理秩序造成的冲击是难以估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丈夫“强奸”妻子之说,但并不是说因此而失去了对已婚妇女的法律保护。如果违背妻子意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旦女方提出分手,不再以夫妻名义同居,拒绝与男方有两性关系时,此时的“丈夫”如果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若女方报警控告,“丈夫”则要面临“强奸罪”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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