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以下简称《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9〕3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规定。
2.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时间界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所指的“目标脱贫地区”指的是什么?
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目标脱贫地区”是指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公告》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5.已经实现脱贫摘帽的地区是否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公告》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因此,已经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6.《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扶贫货物捐赠是否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公告》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7.《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缴纳了符合《公告》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的纳税人能够退税吗?
答:《公告》明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8.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如何备案?
答:《通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备案工作,留存相关资料,并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备案事项为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9.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免收增值税申报手续?
答:《通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辅导,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免税栏次。特别是应指导纳税人准确选择《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SXA03190105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公告》第一条)”,以便后续各级税务机关查询统计和为各部门提供政策落实情况。
10.如何做好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资料数据管理工作?
答:《通知》明确: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完善扶贫货物捐赠台账,主动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扶贫货物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扶贫货物捐赠备案的纳税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和服务,做好免税备案和纳税申报工作,确保免税项目申报数据准确,留存相关资料,确保事后能够准确提供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数据,算清“免税账”,让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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