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谁没几个损友?
但有的损友不过是爱胡闹搞怪的朋友
有的就真的是坑人不利己
近日,小编就从通州区人民法院处
获悉一“损友”的违法骚操作
损友 sun you 案情简述
一男子为逃避民警检查,在明知好友饮酒的情况下教唆其驾驶机动车,不仅把朋友坑进了看守所,把自己也坑了......
这究竟是有多脑残的思维
才能做出这样的事呀
来跟小编一起案情重现一下吧
0 1 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刘某在饭馆吃饭饮酒,饭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送刘某回家。
0 2 教唆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沿北京市通州区某路行驶至某桥附近时,为逃避前方民警检查,在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某,唆使刘某换到驾驶座位驾驶车辆行驶,刘某驾驶车辆行至民警检查地点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打车回家。
0 3 经检测刘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抽血检测,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0 4 王某教唆他人醉酒驾驶亦要受刑事处罚
2019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接受调查,经呼气检测,被告人王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体内未检出酒精,被告人王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州交通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后被刑事传唤到案。
审判及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逃避处罚,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予他人并教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通州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看看这损友的行为
不仅自己违法,
竟然还教唆他人违法,
这不仅是漠视法律更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
关于酒后驾车,很多自诩“酒量惊人”的人
对于喝个一两杯没事
或者存有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然后往往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为什么要禁止酒后驾车
就是因为酒后驾车事故多发
酒驾之后事故多发的原因 1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 2 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 饮酒后会使人的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 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5 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
什么是醉驾?
醉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大家看到
王某不仅自己违规酒驾
甚至还教唆他人酒驾
这可以说是罪加一等了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犯何罪?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为了让自己逃避检查,临时换他人开车,唆使喝过酒的刘某驾驶机动车,以为能让自己逃避刑罚。王某次日体内未检出酒精,但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王某明知刘某饮酒,却在遇到检查时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某,让刘某换到驾驶座位驾驶车辆行驶,系唆使他人产生醉驾犯意并实施醉驾行为的教唆犯,亦要受到刑事处罚。
要知道醉驾入刑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
更在于唤起公众的安全意识,
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人不仅要做到自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更不要教唆他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否则可能因教唆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 通法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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