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业委会换届改选遭政府部门不予备案引发点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点不予备案决定。据悉,这是上海首例因不予业主委员会备案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立案时间:2015年1月26日
原告:陈斌等百佳花园小区业主10人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纠纷
终审判决结果:撤销新桥镇政府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百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负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受理费。
结案时间:2015年3月26日
案情简介:
陈斌等十人系百佳花园小区业主。2013年9月下旬,百佳花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后,筹备组向新桥镇政府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申请业委会备案。2013年11月19日,换届改选小组再次将备案材料递交到新桥镇政府,中间还补送过两次材料。
按规定,政府部门应在20天内予以备案,但直到2014年8月,镇政府才给出一个不予备案的决定,镇政府认定,筹备组在改选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候选人中存在违章搭建,不具备业主代表及候选人资格;二是换届改选小组不按规范制作选票,选票无投票人的房号、签名,无法计算本次投票权数和投票面积;三是1名候选人非小区业主,无被选举资格,之后的补选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小区重新改选业委会。 业主认为政府的“决定”有误、违法、无效,陈斌等十位业主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备案决定并让新桥镇政府依法为百佳花园业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院方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桥镇政府具有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的法定职权。
1、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过半”的事实。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双过半”)。
根据查明的事实,换届改选小组向新桥镇政府申请备案时未提交关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同意”的相关材料,庭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过半”的事实。
2、业委会委员候选人B非小区业主,无被选举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B所居住的某某花园小区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未登记其名,故B并非该小区业主,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下发的345号文的相关规定,B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故该选举选票不符合规定。
3、选票的送达不符合送达的基本要求。选票的送达无送达人签字,也无挂号信回执等,不符合送达的基本要求。换届改选小组向新桥镇政府申请备案时未提交符合规范的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新桥镇政府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对某某花园小区新一届业委会不予备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4、镇政府主观上拖延备案时间,存在工作瑕疵,但不构成不予备案决定违法并加以撤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新桥镇政府自收到换届改选小组提交的备案资料后,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虽因换届改选小组提交的备案资料、选票等不符合规定等客观原因,新桥镇政府曾因此作出过暂缓备案的决定,但新桥镇政府自收到备案申请后近9个月才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仍时间过长,存在主观上的拖延,对此,新桥镇政府应当引起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行政。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不予备案决定违法并加以撤销。
原告诉称: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而非审批制,法律未授权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被上诉人新桥镇政府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2、根据规定,被上诉人应于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备案申请,于2014年8月1日才作出不予备案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3、被上诉人于不予备案决定中记载的三点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其中,改选出的业委会委员并无违章搭建行为;原候选人B确非某某花园小区业主,但该问题已由业主A递补解决;换届选举的选票系由筹备组制作,且选举结果符合“双过半”的要求。
被告辩称:
1、委员资格不符合条件
业主委员会备案非行政审批,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予以备案。2013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收到新一届百佳花园业委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发现本次改选选出的业委会委员B非小区业主,且明确无法成为业主;补选A为委员的选举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其委员资格仍不符合条件。
2、改选使用的选票形式、内容、发放,以及选举程序不符合规定。
被上诉人进一步调查发现,改选使用的选票形式、内容、发放,以及选举程序均不符合345号文规定,无法统计参选人数及被选举人得票等选举情况,无法判定该小区本次选举“双过半”的基本要求。筹备组报送的选票签收单无送达人签字,亦无挂号信回执回单,筹备组也未向新桥镇政府提供关于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等相关材料。百佳花园小区此次业主委员会改选选举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345号文等规定,侵犯业主权益,因此,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3、超过备案期间是由于业委会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所致。
被上诉人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了暂缓备案通知,于2014年8月1日作出了不予备案决定,超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期间,该情况系由于百佳花园业委会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所致。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镇政府败诉
本案主要有两点争议。
一、是否违反程序公正?镇政府在收到百佳花园业委会备案资料后,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在拖延了九个多月后,才于2014年8月1日作出“不予备案”的行政决定,这符合程序公正吗?
二、镇政府有无权力要求小区重新改选业委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业委会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备案制是将政府的审核把关职能置于换届改选投票之前而不是之后。在百佳花园业主代表看来,镇政府在百佳花园业委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中已经履行了审核把关的职能。因而在投票选举之后,镇政府就无再审批的职权了。镇政府在业委会选举结束之后10个多月,以接到举报为由,再进行调查和审核,这是否将备案制变相地变成了审批制?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按规定,备案手续应在20天完成,如果镇政府认为选举中有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指出,并拿出相应证据。镇政府在没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以下为院方陈述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等文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本案中,被上诉人新桥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反映其根据上述规定收取相应材料后为百佳花园业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2、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认定新一届某某花园业委会候选人中存在违章搭建,不具备业主代表及候选人资格,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节事实;认定一名候选人非小区业主,无被选举资格,之后的补选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补选事宜已作充分调查,又未于庭审中说明如何认定补选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据以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本院应当指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适合系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法定事由,故被上诉人以候选人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上诉人据以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完整判决书(备案案件终审)可移步众蚁app下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