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票据中介业务,法律上又有一些新的变革,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些问题的明确,基本决定了票据中介业务的合法性,基础生命线!
1)近日法务部曾推送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但至今并未见本次会议正式纪要公布,仅见部分微信公众号推送网传版本。近日最高院发布了《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专门一个大章节介绍票据业务的审理,其中提到:民间票据贴现的效力,这基本上是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最为高等级的法律规范!
2)除了上述关于民间票据直接贴现行为规范外,近日国务院又发布了“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现在不少票据中介开始转型为票据中介平台,从事票据中介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撮合,过往认为这种撮合是合法的,无需授权,但现在不同了!
民法会议纪要--106.【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票据贴现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行为。合法持票人基于融通资金需要,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行为,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可认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
注意:1)票据贴现是金融许可业务;2)非金融许可机构的都民间债务关系!
国务院: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意见》对金融相关业务做规定。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意见》指出,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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