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土地征收来临,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也可能随之面临各种问题。得知征地信息并非是由征收方依法告知的?地上房屋征收事宜不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是不是也只能接受?补偿安置事宜未确定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是不是可以要求先行搬离?……或许,还会发生许多让您感到不知所措的情况。为了避免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侵害您的权益,我们就要学会判断,什么样的征地程序才是合法、合理的,警惕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小“猫腻”。今天,在明律师就为您介绍,征地时应当注意的那些事。
在明律师在接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时,发现很多当事人遇到土地征收时,手里只有征收方的一纸通知。此类通知所表达的大多是“土地要征收,要配合政府工作,请尽快搬离”等类似宣传。发出此类通知的机构也是五花八门,例如征收办、村委会等等。有些当事人连书面通知都未曾获得过,只是由征收方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这样的情况,导致被征地农民一头雾水。完全不清楚为什么要征收,以及如何实施征收。很多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安置条件。明明感觉补偿不合理,却因不知计算标准及方式而有苦难言。
法律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必须要做以下这些事。其中前面三点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此举一方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让其了解拟征地的基本信息。另一方面也是让被征收人明确,征地范围确定后,有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告知后,如果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真正征地时一律没有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此举主要是为了明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补偿的范围,防止遗漏或权属登记错误,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民朋友应当在得知征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该听证笔录。此举主要是为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情况,保障其异议权,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一书四方案”形成并组卷上报,由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接下来就进入了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阶段,仍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乡镇政府予以配合。这部分的依据主要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在征收土地方案获批之后,征收方依然需要告知广大被征地农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用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还应当包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基本信息,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信息。
看到了公告,农民朋友就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相关权属证明去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在这期间,若是被征收人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补偿的内容将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若是当地人民政府未将土地征收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进行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依法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后,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方案内容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信息以及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安置途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信息。实践中,被征地农民的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及社会保障安排也应在此公告。
这一阶段,农民朋友也有相应的救济权利。被征地农民有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10个工作日内,对补偿方案提意见或者申请听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对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然后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附带被征收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带听证笔录。若是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进行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总之,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面对征收时,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是弱势方。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获得补偿,更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让百姓更好的生活,所以原则上应当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我们许多救济权利。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许多未依法征收、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的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定的征地程序,行使好法律赋予自身的救济权利。让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发挥出最大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之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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