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又有谁能想到,见义勇为反而还遭索赔,还有这样的事情?近日,郑州的外卖小哥小杨本做了一件正义之事,但现在的他却觉得憋屈得慌!
外卖小哥:见义勇为抓小偷却被索赔2000元
8月6日晚上,外卖小哥小杨送餐时,听到一名女孩求助说自己手机被偷了,小杨赶紧骑车追上去,撞倒小偷时不慎剐蹭到了旁边得一辆白色轿车。小偷被抓了,女孩的手机也被追回来了,但这辆白色轿车的车主却找到小杨要赔偿2000元修理费。车主称“他见义勇为不错,但是我肯定是无辜的”坚持索赔;而女孩也说“我也是受害人”拒绝赔偿,小杨气得只掉眼泪,说“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那么,小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白色轿车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
从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小杨、女孩、轿车车主3个人都是无辜的,也都表示自己很委屈,具体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笔者以为需要考虑两点:
第一,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也造成了白色轿车的损害,那么交警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然后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在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存在一定损失的话,应该具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就本起事件而言,小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于见义勇为造成损失做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子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于以适当补偿。对于本案而言,白色轿车的损失应该由犯罪嫌疑人(即小偷)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女孩作为受益人,她也要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吗?
或许有人会觉得小杨的行为其实就是无因管理,小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助女孩追回手机,但是小杨为了女孩的利益去实施帮助行为,却使自己利益遭受损失。从法理上来讲,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将“见义勇为”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外卖小哥不假思索的见义勇为行为彰显的是助人为乐,善良美好,拔刀相助的精神和美德。在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见义勇为来传播正能量,它是引领人们崇德尚义、向上向善的强大力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传承和发扬这份精神,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