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禁止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日前,《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后,再发生医患纠纷,将会得到更妥善的处理。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可在8月23日前,向省司法厅反馈。
【规定】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调解时不得收取费用
其实,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省早有动作,今年5月底,在省政法委主办的全省政法系统爱民实践服务承诺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透露,要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一批民生关注度高的规章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这次《草案》明确,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要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社会救助。
【预防】
医务人员不能收“红包”,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纠纷牵动着一个家庭的悲喜,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外,更要有预防的措施。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若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等。
还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得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不得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资料图。河南商报记者 杨东华/摄)
除了医务人员,患方也应当自律自己的行为。如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听从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举措】
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那么,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了,都有哪些途径解决?
《草案》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五种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此外,《草案》还对具体纠纷金额如何化解,给出答案——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判决的;纠纷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无关的等情况,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禁止】
不得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发生纠纷后,有些患方会与医院产生争执,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不但耽误其他患者就诊,还有着十分不好的影响。这次,《草案》列出了八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用下列五种方式,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
1、邮寄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河南省司法厅社会文化立法处,邮编:450018
2、电话:0371-68102939
3、传真:0371-68102930
4、电子邮件:xzfgc@126.com
5、点击“http://wjbb.hnfzw.gov.cn:8070/”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见习编辑 熊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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