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经济纠纷增多,互联网走进每个人生活,司法拍卖通过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网络平台走进了更多大众的视野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以低价、便捷受到欢迎。当然,通过传统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产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拍卖环节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和争议也逐年增多。
这篇文章,小阅阅就来跟大家一起分析司法拍卖中的涉税问题以及存在的争议。
一、《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均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二、税费转嫁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也规定,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上述规定也明确,拍卖财产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仍为法定纳税义务人。
由于所有权人才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所涉税款无法到位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买受人缴纳,但是让所有权人缴纳也变得困难重重。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拍卖公告中一般会有税费转嫁条款。
三、对《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理解
在司法拍卖中,一般《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都会有载明“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何解释,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让方一般认为“过户”不等同于“交易”,其仅就过户时产生的税费负担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税收负担。
四、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税负承担问题
最高院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开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开始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网络拍卖一共可以进行两次,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若不接受,人民法院可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变卖。执行程序中,若执行标的两次流拍,执行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债务,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时,除非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办理过户时的税费和相关手续费用依照以出让方式过户不动产缴纳税费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部分。
司法拍卖中的涉税风险以及如何防范
1、被执行人存在前期欠税,无法过户的风险
2、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项抵扣风险
3、替买方承担税费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风险
防范措施:
1、买受人做好拍卖前做好尽职调查
2、专业人员介入,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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