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但凡懂点职场之道的人,都会明白,为年假工资而与单位闹上法院,劳动者也没法继续在东家干了。300%工资意味着什么?对年轻人而言,10年以内工龄,年假5天。也就是,多拿10天工资(通常是基本工资)。为10天工资和单位闹翻,还是需要一些“任性”的。所以,很多没有依法享受带薪休假的员工“理性”地选择忍气吞声。这不是因为他们不懂维权,而是知道维权成本太高。反过来说,某些用人单位则是因为侵权成本低,依仗经济下行压力大,员工找工作不易,不愿与东家撕破脸皮,而在加班加点上有恃无恐。江苏高院这则指导意见,是支持有关法规中业已规定的劳动者不休年假应获得的报酬标准。这是法院应尽之责,依法受理,依法判定。为此专门发指导意见,是否表明之前在受理和判决有关案件上,法院方面还有些“羞涩”?江苏高院此番阐明意见,其他地方的法院又是什么态度?对许多劳动者而言,落实带薪休假远比多拿几天工资重要。改变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的状况,才能确保带薪休假制度的刚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和执法机关、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需要积极履职。对地方管理者而言,要服务于企业的正当经营,对其违规违法行为不能“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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