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小区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添娱乐设施。但是,娱乐设施并不是建成以后就一成不变,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最近,杨女士因其儿子在小区荡秋千受伤在追责中遇到困难。
原来,杨女士附近有一家儿童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的小区。其利用闲暇时间带7岁的儿子多次去玩耍,期间小区物业公司未曾进行阻拦。两个月前的周末,杨女士照例带儿子去荡秋千时,因导线突然脱落,致使其儿子受伤,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经过调查,是由于秋千顶部固定螺丝生锈、老化且没有及时更换,使得导线无法被固定而导致的。
事后,杨女士曾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却一再遭到拒绝。物业表示杨女士的儿子并不属于小区人员,其擅自进入玩耍造成损害的结果只能自行承担。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的说辞是否可以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本案中,该小区的娱乐设施是属于业主共有,主要服务的对象是该小区的人员,虽然人员居住具有固定性,但是由于小区并不是封闭的,其生活具有一定的对外性。并且该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为他人提供娱乐方式,满足他人需求,从实质上该小区的儿童设施具有一定公共性。
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的责任,对于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具有定期检查、维修的义务。在本案中,秋千顶部固定螺丝生锈、老化,并非突发,物业公司既没有维修,也未作出任何警示,依旧允许他人使用,说明其并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尤其是其应当知道继续使用,随时有导致他人伤害的潜在危险,却没有及时排除隐患,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那么,对于杨女士儿子受到的侵害谁该为其负责?
首先,物业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在本案中,杨女士可以向物业及业主大会主张权利,但是由于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由物业对于娱乐设施管理不当的原因,以及考虑业主人员较多管理比较分散,杨女士应尽量直接向物业主张权利,以此减少自身投入精力和时间。
其次,除了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外,对于杨女士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条明确说明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具有保护的责任。在本案中,杨女士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在他人小区玩儿童设施,其应该对于不熟悉的儿童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且应该预见到玩娱乐设备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加大对孩子的照看力度。但是在本案中,杨女士并未对其儿子进行有效的照看导致其受到伤害,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本期观点来源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呵护,也离不开社会营造的安全环境。所以,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为童真的少年勾勒一篇美好祥和的蓝天,让他们自由快乐健康成长。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