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父爱如山”但父子共同参与犯罪父亲一个人揽下全部罪行这是“爱”吗?当然不是!这种行为感动不了法律只会让自己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在让亲人共同参与犯罪的那一刻“爱”其实就已荡然无存
案件经过
林大福(化名)在集美租赁一简易厂房用于电镀加工。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该电镀加工点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建废水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的小溪里。
其间,林大福因突发脑梗入院接受治疗,后因脑梗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就将电镀加工点的生产管理交给了儿子林小福(化名)。
林小福明知该电镀加工点属于违法经营,仍然进行管理,并多次参与电镀加工。林小福还凭借自己是某金属制品公司仓管员兼司机的身份,提供自己所在公司的产品作为电镀加工原料。
明知故犯!
2017年6月22日,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检查,并抽取废水样品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 该电镀加工点车间外废水总排放口水样的总铬、总锌浓度分别为5.41mg/L 、218mg/L ,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41倍、144.33倍。原集美环保分局对林大福处以罚款10万元。
此事还涉嫌刑事犯罪。林大福投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污染环境的罪行,但对于林小福的犯罪事实却一直守口如瓶,坚称林小福只到过电镀加工点三次,每次都只是到现场看看情况,并没有参与管理与加工。林小福也做了同样的供述。
公安机关经多方取证,均无法证明林小福有参与电镀加工,也未将林小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追诉犯罪嫌疑人
这样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吗?显然不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同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疑点,两次将林大福涉嫌环境污染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明确林小福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林小福归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此后林大福也松口,承认了林小福共同犯罪的事实。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承办检察官介绍, 林小福不仅提供电镀加工原料,还帮忙管理该加工点,并亲自参与电镀加工,其参与程度较深,社会危害性较重,不认定为从犯。
而林大福隐瞒林小福共同参与犯罪事实的行为,也让自己失去了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
根据1998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还有一个知识点:非共同犯罪人的包庇行为才会构成包庇罪。本案中父子二人系共同犯罪,父亲林大福揽下全部罪行的行为属于未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行为,不应定性为包庇罪。
最终,同安区法院判处林大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院主要以其患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且再犯的可能性小等为由对其判处缓刑);判处林小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包庇不是爱,带头守法,不参与并且劝阻亲友的违法行为,这才是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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