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者应问责
文丨朱忠保
8月9日,法制日报头版对山西运城市稷山县90后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进行报道,并配发评论。报道指出,稷山县人社局所作所为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报道刊发后,旋即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登上新浪微博热搜,1.6亿人次在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稷山县决定撤销此前的(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认定工伤决定,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教师寒假加班,中午吃饭是正常的生理需求。稷山县人社局之所以四次拒绝认定其工伤,主要关于午餐时间不属于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的工作时间,涉嫌人为地把法条僵化,实在是太死板了。
试问,难道教师是机器人,中午就不需要吃饭就餐?面对法院的三次判决,拒不认定是工伤,所谓执政为民,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体现在何处?
其实,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合理权益的意图,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都倾向于将“三工”从宽解读。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一些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甚至包括下班回家途中去买菜遭遇车祸都算工伤。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公报案例,指出“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保护,体现的就是“从宽”认定工伤的意图,对工伤的认定是“能认尽认”,而非“能不认尽量不认”,让工伤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得到工伤的抚慰。认定工伤,有法可依。
教师加班就餐时心源性猝死,家属要求认定是工伤,历经了“四波三折”,三次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不是工伤,尽管遭到当地人民法院的三次反驳,要求人社局认定是工伤,但当地人社局仍然“死不悔改”,非常顽固地坚持己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显然,当地人社局的这一行为,已经不只是对死者的冷漠无情,更是对法律的误读,反映出当地人社局在执法时的水平之低下与死板。若非舆论铺天盖地地质疑,能不能纠正人社局的错误认定,死者家属能否得到告慰,最后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真是一个未知数,这个问号能不能拉直,真的很难说!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一位多年从事行政法研究的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稷山县人社局对法院的三次判决拒不执行,拒不认定段某工伤,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可以进行问责。
这位副教授表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现在,稷山县人社局或许迫于舆论以及县政府的压力,认定教师段某工伤,但三次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必须追究责任,对劳动者充满温情的法律不能被他们玩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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