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屡见不鲜。圣运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及,我们村里的土地被征收了,我到底能不能获得安置?那么,当集体土地面临征地拆迁时,有哪些人有权获得拆迁安置呢?王有银主任拆迁团队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标准。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该成员就可以得到拆迁安置房的资格。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特殊的人也是可以获得安置房的补偿。
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
只要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在校学生。
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表明其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3.外嫁女(上门女婿)。
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承包地被征收,外嫁女自然有权利获得补偿款!
4.超生子女。
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5.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服兵役者。
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7.独生子女。
农村对于独生子女的补偿,每个地方是不相同的,具体的可看当地的规定。
集体土地遇到征地拆迁时,可依据上述的内容对比判断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在现实生活中,村集体可能会取消特殊人群的补偿资格。遇到这种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首先确定是否有资格,有资格就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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