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通告,
一村书记涉嫌贪污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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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1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日照市**区**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兼任日照市**区**后社区村委会委员),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山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任日照市**区****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兼任日照市**区**后社区村委会委员)。
1、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是一项国家惠民、扶贫工程,是由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给予财政补助。根据《日照市岚山区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流程为农户个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签订乡镇、村、农户三方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各村居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负责组织本村村民进行申报,对申报农户的危房进行鉴定,并对申报村民进行评议,在申报通过后,协助乡镇政府抓好危房改造建设的施工进度,并进行初步验收。
2014年7月28日,时任岚山区中楼镇**村党支部书记的卢某某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为其父亲卢某甲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在卢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卢某某安排该村报账员卢某乙准备卢某甲的危房改造申请书等材料,并由卢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卢某甲的农村危房鉴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加盖**村村委会公章。
2014年,在未实际对卢某甲的房屋进行拆除新建的情况下,卢某某将其二哥卢某丙的房屋进行重新粉刷之后,冒充卢某甲新建造的房屋,通过上级部门的危房改造验收。2015年5月15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卢某甲的危房改造补贴14000元拨付至卢某甲的银行账户。2015年5月20日,卢某甲将该补贴资金取出,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也是国家的一项民生惠农政策。根据2013年3月岚山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定两推一核”制度开展低保规范化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由各村居按照程序制定低保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并组织本村困难群众进行申报,村居负责审核并确定推荐提报低保对象人选。
2013年12月份,时任岚山区中楼镇**村党支部书记的卢某某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为其父亲卢某甲申请低保,但实际卢某甲不符合申报条件。卢某某安排报账员卢某乙准备卢某甲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卢某某在卢某甲的农村低保家庭基本情况核查表等材料中签字同意,并加盖**村村委会公章。材料上报后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卢某甲自2014年3月份开始领取低保金,直到2016年3月份才被取消低保待遇,期间共计领取低保补贴4448.4元。
森林抚育项目是中央财政拨款补贴的项目。2014年10月26日,日照市林业局批准岚山区2014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其中在中楼镇的森林抚育面积为5000亩(含白公山前村的265.05亩),每亩地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是100元。2014年11月5日,岚山区林业局作为全区森林抚育项目的承建单位,将中楼镇的森林抚育项目委托给中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中楼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委托各村居组织实施自己村的森林抚育项目。
时任岚山区中楼镇白**村党支部书记的卢某某主持召开会议,将森林抚育项目安排给村民小组组织实施,后通过上级林业部门验收。2015年9月24日、12月16日,中楼镇财政所分两次将**村的森林抚育补助资金25175元,拨付到卢某某安排提供的卢某乙等八户村民的银行账户。后卢某某将上述八人的银行账户内的森林抚育补助资金25175元全部取出。其中卢某某安排支付给村民工日费共计5550元,又分给该村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等九人各100元共计900元,剩余18725元被卢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搜查笔录;3.证人卢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森林抚育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农村危房改造扶贫资金、低保资金、森林抚育补助资金共计37173.4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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