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为171条,运营里程达5295公里,2018年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开通运营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及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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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印发的4项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和部此前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将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运营安全风险分 为五大类四个等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五大类,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开展专项辨识。
该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各类设施巡查和监测按规定频率进行
作为多专业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
办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维护工作时间。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针对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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