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建房施工,不幸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责任主体应为谁?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现实中此类事件常有发生,近日,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也遇到了相关案件咨询。王某为建房,将其住房主体工程承揽给林某施工建设,林某雇佣了陈某、张某、李某三人组成施工队建房施工,不料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身体多处骨折。经查明,林某、陈某、张某、李某均无相应资质。此时,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谁,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林某与陈某之间为雇佣关系,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林某对雇员的安全防护管理未尽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定作人,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核实,存在选任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某应当为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因此,陈某对其自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至于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过错程度、案件事实加以确认。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佳欣编辑、整理,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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