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五十六期。
救护车是参与紧急救援的特殊车辆之一。如果我们不幸身患急病,120救护车就是我们的救命之星。
但你是否想过某一天,我们有可能被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撞伤,甚至死亡?
前不久,苏州市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惨痛的真实案件。
当天,苏州市一辆120救护车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了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63岁的戴某倒地,随后不治身亡。
救护车穿行斑马线(监控视频截图)
戴某死亡后,其家属找到了该辆救护车的驾驶司机李某。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这责,免还是不免?
本案中涉及到的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案中,驾驶司机李某的刑事责任,可能免,也可能不免。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在此条文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因素,一是紧急,二是确保安全。满足这两个关键性的条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司机李某在法律上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根据死者家属披露的信息,当时救护车上的伤员仅为脚部受伤,且已做了处理;且司机李某,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时没有缓行,没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任务是否紧急不确定,李某是否保障了安全驾驶也不确定的情况下,司机李某的免责之说存在争议。
如果李某在行车操作中存在不当,那么就很可能会有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驾驶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件中,如果驾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驾驶司机李某的所有操作,皆符合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或者司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李某就很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故中的电动车
民事赔偿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这起事故中民事责任客观存在,无可辩驳。那么,民事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类似的案例中,可能会有以下三种划分情形:
(1)医院和行人共同承担。即交通事故的发生,路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2)医院全部承担。
(3)路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事故发生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医院会给予一定的道义补偿。
在具体案件中,则根据公安机关(一般是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准确划分责任。
回到本案中,死者家属可以向医院表达赔偿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驾驶救护车是公务行为,驾驶员代表医院履行相应的职责,赔偿责任自然落到了医院头上。
医院赔偿损失以后,如果认为驾驶员主观上有过错,则可以另行向司机追偿,行使追偿权。但这不影响医院对受害者的家属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救护车撞人事故频发,敬畏生命是首要共识
救护车承担着紧急且救死扶伤的责任。但搜索救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现此类交通事故并非个例。
7月19日,湖北长阳,救护车与私家车相撞,致救护车侧翻,私家车上一人死亡;
7月1日,江苏宜兴、救护车与SUV相撞,致救护车侧翻;
6月19日,河北张家口,救护车与工程车相撞,救护车严重受损;
救护车驾驶员,救人心切,要尽快将患者送往医院;社会公共资源要给救护车辆让步,也无可厚非,每一个人都有为生命“让路”的义务。
但同时,我们也不希望在保障一个人的生命时,却以其他行人,甚至是救护车上的驾驶员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为代价。
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中的免责规定,也是以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为前提的。
只有我们都保持对生命的敬畏,社会车辆和行人礼让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行驶。我们的社会才会多一分秩序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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