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明文规定不允许“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偏偏还是有人“顶风作案”,有偿补课问题屡禁不止,几乎每年暑假、寒假,甚至是学期中都有教师因违规有偿补课被处分的消息。今年暑假,吉林省榆树市教育局发文通报了辖区内两名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处分决定,两名教师被“取消一切福利及班主任资格,交流到农村任教3年”。对于这个“处分通报”,大部分人都觉得是教育主管部门严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落实中小学生“减负三十条”,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但却有部分人“跑偏”了,觉得城镇教师违规,下放农村教学,是对农村教师的不公平和羞辱,这种思想有一定道理,却有些过于敏感了。
首先,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体现了教育主管部门减负政策落实的力度。事实无数次证明,校外培训、有偿补课等乱象丛生,不仅给中小学生造成极大的负担,而且给家长的经济支出造成极大压力,给基础教育发展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由于现行基础教育选拔机制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使得校外培训大行其道,培训机构、部分在职教师以“市场需要”为名,大赚特赚,甚至“年薪百万”,不仅增加了家长和学生的负担,也加剧了教育资源的失衡,不利教师队伍建设,影响了基础教育的效果。教育主管部门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多次专项督查各省的“校外培训”事宜,就是为了扶正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扭转社会不良风气。
其次,将城镇违规受处分教师,调整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合理亦合规。为了避免再次犯错,将违规人员调离原岗位工作,是政纪处分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职人员利用岗位赋予的便利条件,重复违规甚至违法。调整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对于城镇学校教师来讲,离开了城镇熟悉且生源密集的环境,使其没有了有偿补课的便利条件,避免再次犯错,这种做法符合常规。再者,乡村学校教师力量薄弱,教育资源短缺也是切实存在的事实。违规违纪的教师,并不是教学能力低下,没有能力胜任乡村教学任务。相反能够在外招生进行有偿补课的教师,大多都是“名师”,这样才有吸引力。犯错违规只是“师德”有欠缺,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并不是教学能力低下。这样的教师如果能够吸取教训,认真工作,对乡村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有益无害。
第三,取消一切福利及班主任资格,对违规教师是一种实实在在惩罚。这些福利,就包括除“五险一金”以外的所有福利。调整到乡村任教后,也不能享受乡村教师享受的“乡镇补”。吉林省对乡村一线教师工作满20年无条件评聘中级职称、25年评聘副高职称、30年评聘高级职称的优待政策,同样不能享受,这主要是因为评聘的条件是必须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工作20年以上,城镇教学年限不计入。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已经成为红线,值得警示。乡镇甚至县区基层的工作条件不如城镇,这也是事实。尊重事实,遵守规则,同时也尊重执纪部门做出的决定,可以正常反应问题,表达不同意见,但没有必要“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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