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油漆厂于1998年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其划拨土地上自建住宅19套房屋及水房、厕所、围墙、大门等。2002年11月19日,油漆厂改制成立油漆公司。2013年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某油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西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1月,某油漆厂家属院在被征收拆迁范围内。某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3月致函西宁城中区建设局,申请对原油漆厂家属院划拨土地上企业自建的房屋等附着物予以拆迁补偿,并附有证明材料。城中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原油漆厂住户征迁补偿的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房屋(原油漆厂家属院)产权不明,经征拆工作组和片区内社区核实,原油漆厂家属楼19户住户均无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但该19户住户系原油漆厂职工或至今户籍属该家属楼,并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城中区建设局与案涉房屋住户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至2017年8月,19户按协议已领取补偿款或产权置换方式被安置完毕,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城中区建设局进行了拆除。破产管理人不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城中区政府、城中区建设局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法官点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中,确定被征收人是征收活动的主要环节。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不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于争议双方都无产权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为房屋产权人。对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合法所有人而房屋仍需征收的,可以将补偿款予以提存后先行征收,待产权争议解决后将补偿款发放合法产权所有人。本案中,《城中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产权争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规定了拆除前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提存等程序。而城中区政府作出《城中区政府关于对原油漆厂住户征迁补偿的决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并未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仅依据19户居民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或其户籍在该房屋所在地的情况,就认定19户居民为被征收人并安置补偿,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程序。
责编:何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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