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当中,是存在这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 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
网友咨询:在事业单位工作之前受了行政处罚,但是这一次在工作中又再次违法,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呢?
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史建芳律师解答:
可以进行立案受理。行政处罚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现场勘察笔录等。行政处罚证明责任是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
史建芳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原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刑事案件的办理适用《办理刑事程序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移送起诉。不适用逮捕的可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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