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知县基本是全活儿,要不然人们也不会叫知县为父母官,他既要“决狱讼”,还要劝农桑、宣教化、掌礼仪、管赋税。甭管知县有多少工作,在老百姓眼里,或者说与老百姓密切联系的,就是县官审案,像《七品芝麻官》、《十五贯》等在老百姓心里扎了根儿的戏剧等,说的都是县官审案的事儿。
实际上,审案确实是知县分量较重的工作,想想吧,现在一个县有专门管治安、犯罪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而在古代只是一个衙门来做这事儿,而且要知县亲自过问,那是什么概念?在县衙里,专门设有刑房,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稳婆等。下设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知县判决提供依据。刑房还负责协助知县勘察案发现场,填写《尸格》、县衙的拘传、催科等公务,衙役必须执有吏房开出的差票方可执行公务。同时负责拟写刑案公文,并办理在押犯人清册、治安状况详文及自理案件循环簿卷宗。结案后整理通案材料,入档封存。
可见在县太爷集公检法大权于一身的人物,那么权力这么大,是如何审理刑事案件呢?
那就是开幕的升堂。
升堂,旧谓官吏登堂理事为“升堂”。 清 翟灏 《通俗编·居处》:“《定命録》: 张 文瓘 少时,曾有人相之云:‘当为相,然不得堂食。’及在此位,每升堂欲食,即腹胀痛。 按,凡州县临厅事,今皆谓之升堂。”
审按流程:
1、起诉。
普通民、刑事当事人称原告(亦称原造、控告人、首告人等)、被告(亦称被造、被 控人),争讼的双方合称“两造”。“造者,至也。”也就是说断案具备的条件应是原被告 双方都至公堂,方能审明案情。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呈状等。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 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 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 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
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 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 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 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 诉。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 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 规定,如清代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 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2、审判。
在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封建政体中,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清代更强调, “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 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 四邻。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 为“羁押”。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
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 之”。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对妇人犯奸及 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地方 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比州、比县可协缉或 通缉。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清代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即 相当今逮捕证),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 定处罚。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古代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招认)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 验等证据。 审判,古称“断狱”。
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 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 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二是回避。 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 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 罪,否则按情节处罚。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唐宋也规定实行“三限”,大 事 40日,中事 20日,小事 10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 3日。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 外别求他罪。
3、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 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如流刑有 2至 3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 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 迟一日要笞 30,3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 100,二日加一等; 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还规定有禁 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后续:
简单的案件有知县长官受理,若是遇到重大案件(叛逆、谋反等)由知府或者更高级长官受理。同时对案件执行不认同可以上诉到知府进行二审,再不认同继续上诉到按察使司进行终审。
同时为了避免冤家错案,中央会定期派御史到地方进行巡查,纠正冤家错案或审判疑难案件。
不可越级上诉,只能逐级上诉,若是民告官,即使百姓胜出也要被流放。若是案件发生在知府,先有知府所下辖属的县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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