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木
记者从安硕信息8月5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中看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沪74民初1123-1127、1502、1522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刘某多名投资者请求判令被告安硕信息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97,579.44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外,安硕信息称,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但尚未审理完结的诉讼案件数为87个,涉及诉讼请求金额为11476486.38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记者还从安硕信息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告中看到,法院当时对3名原告诉该公司证券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一审投资者胜诉的判决。
其实早在2016年12月20日,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么算来,此案的诉讼时效截止到2019年12月19日,目前距离截止时间不足5个月,所以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维权。如果投资者于2014年5月27日-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6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对于违规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安硕信息称:目前,本次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本次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公司的具体违规情况,通过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到看,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对外披露设立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
具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不符合现实状况;二是由于资金准备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等因素,上述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三是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后续我们仍将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及索赔事件的进展情况,同时,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也应抓紧时间依法进行维权,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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