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高利贷”一词在古代社会就有,一般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取高额利息,现行的法律规范当中,并没有对高利贷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高利贷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习惯性的说法。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这是笔者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咨询的问题,现在来说说高利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前面说了,由于高利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一般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对此称之为高利贷,这样与高利贷的通常概念比较贴切。那么,法律保护利息上限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是有限制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利息,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就超过部分的利息要求借款人返还。
并且,为了防止出借人巧立各种名目,变相提高借贷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有利滚利、逾期违约金、平台管理费、滞纳金等各种费用时,累计金额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就看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标准,未支付的利息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利息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超出的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把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叫高利贷,这种高利贷当然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燕起诉称:2011年5月22日,原告刘某燕与被告陈某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504800元,约定七日内归还借款,每日按百分之一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从其母亲李某华账户将借款支付到被告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所借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48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起诉日计算到实际付款日)。
被告陈某杰答辩称:被告陈某杰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质证。
查明事实
2011年5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4800元,利息每天按全额的百分之一收取;借款期限3天,最长不超过7天,借款时间以实际转款日期为准,转款账号为被告指定账号:户名:胡某芬。
2011年5月23日,原告通过其母亲李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分三次向被告指定的胡某芬在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转账250万元、832460元、360万元,共计6932460元。
截至庭审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504800元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48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天按全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原告现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人民币650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被告陈某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4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50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按日利率1%的标准计算,这相当于年利率365%的标准,妥妥的高利贷了。根据法律规定,未支付的利息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因此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5%的标准,显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算有自知之明,在起诉时自愿将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请求。
所以说,为什么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高额的利息,当借款人不按约定支付时,宁可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采用暴力方式催收,也不愿意到法院起诉,因为法院的判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利息,出借人所追求的利息明显比合法利息要高,甚至高出几倍、十几倍,如果通过法律诉讼主张利息,追求高息的目的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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