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案情简要】
1、李俊苓出生于1963年7月4日,其于2017年6月到阳光之城酒店工作,岗位为面案,即其到酒店工作之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0月31日下午,李俊苓在做面点时被压面条的机器轧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指骨开放性骨折(右环指)、手指挤压挫裂伤、指神经损伤、胃肠功能紊乱。
2、2018年4月24日,李俊苓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其与阳光之城酒店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李俊苓已年逾50岁为由,对李俊苓的申请不予受理。李俊苓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涉争议】
李俊苓入职阳光之城酒店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阳光之城酒店是否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此,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本案中,李俊苓出生于1963年7月4日,其于2017年6月到阳光之城酒店工作,此时李俊苓已超过女职工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阳光之城酒店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故李俊苓主张与阳光之城酒店自2017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俊苓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俊苓认为其定点上下班,每个月开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阳光之城酒店应当为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即终止。本案中,李俊苓在2017年6月到阳光之城酒店工作时,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阳光之城酒店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现李俊苓要求确认其与阳光之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8)京0114民初9326号
二审案号:(2018)京01民终7579号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国家现有退休政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也无论是新去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调整,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如年休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但劳动者有权基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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