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前我是梧州的,喝完酒整个梧州都是我的?!
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做好保大庆工作至关重要。
万秀公安围绕“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尤其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等案件,为国庆的到来做好准备工作。
2019年7月31日凌晨时分,梧州市万秀区蝶山二路蝶苑里55--56号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男子持械将路边的多辆小车车玻璃砸破,造成该处停放的约23辆小汽车受损,现场无人员受伤。
拘你没商量!
案发后,梧州市公安局角嘴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当日即抓获涉案嫌疑人陈某(男,38岁,本市人),据其供认在醉酒状态下,因认为停在路边的车辆阻碍其车辆出行而心生怨恨,于是砸破多辆小汽车档风玻璃。
目前,陈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民警释法】
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案例解析
犯罪嫌疑人陈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违法。
“做一个头脑清醒的人”
民警温馨提示您:
广大市民朋友要做到知法、守法,酒后不要任性,看似耍酒疯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最终害人又害己。
内容来源:万秀公安
编辑:藤县52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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