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缙云新闻网通讯员 王爱鹏 徐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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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树木
承判他人的林木就可以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随意采伐,破坏生态环境?砍伐林木后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来,身边案例告诉你答案。
日前,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案件并当庭专出宣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宋鑫雅(化名)从壶镇镇下潜村十二户村民处承判了位于下潜村“派塘缺”和“永康岙”山场的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雇佣工人采伐了承判的林木关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共计1027株,立木蓄积86.8883立方米。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宋鑫雅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评估,林业生态修复费用为53127元;公益诉讼起诉人支出评估费用4000元。
缙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鑫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86.888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缙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鑫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3000元。同时判处支付林业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53127元以及林业生态修复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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