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对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房的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了一定的简化,并且《通知》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的要求如下:
1、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市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我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在东莞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以下为通知原文:
过往政策是这样的:
2010年政策规定境外人员在东莞市只能购买1套自住住房;
2016年东莞市实行限购政策之后,境外人员购房需要依照非本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条件执行;
2017年对境外人员购房政策进一步补充: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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