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的时间可以延长到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时间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部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侦查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并具有一定的期限作为限制。
因此,一般情况下,从拘留之日起最长14天,要么逮捕,要么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的7天,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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