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郝秀建行贿受贿案。对被告人郝秀建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秀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郝秀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7432.26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郝秀建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非法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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