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里的划拨当然需要具备一些政策的基本满足条件,那么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划拨有什么主要特征呢?今日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解读关于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相关特点的有关问题。
主要特征概述
1、公益
对于采取划拨土地后的土地使用权,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明这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对于行政行为性质的确定,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因为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所以京师上德律师团队在这里表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对于无期限性的问题,京师上德律师团队在这里强调相关方可以放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使用权划拨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划拨,因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以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示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示,此时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如果是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律师评析:京师上德律师团队
关于土地的权利和住宅的权利,是许多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表示,关于土地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得到产权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完全同意,并给予满足的物质补偿和相应的处理组织,保证其相关民事权利不受损害。只有如此,因土地而导致的征地拆迁产生的纠葛才会更加减少,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才能因此安全与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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