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济南诚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发布征收公告。
一、房屋征收原因
济南诚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成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为加快该地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决定实施济南诚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块改造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津浦铁路及大有恒纺织市场项目西侧用地,西至东工商河路,南至义合北街,北至北园大街及大有恒项目南侧用地(详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本项目涉及居民住宅房屋208户、建筑面积约8802.18平方米,单位产权住宅建筑面积约4917平方米;非住宅13户,建筑面积约101648.10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约46543.16平方米;附属物面积约15872.18平方米。因该项目中济南元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属于工业厂房,无法在征收范围内给予房屋安置,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提出申请将其进行异地安置。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的公用分摊面积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按如下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储的,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储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四、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房屋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拆除规定予以拆除。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B地块范围内待建的两栋18层住宅楼房,共246套,共8种户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选房对档表具体见选房前公示的《选房方案》。
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签约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签约期限为90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八、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搬迁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之日起,过渡期限拟定为36个月。
(三)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逾期临时安置费及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1、房屋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B地块范围内待建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逾期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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