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和核销力度,以降低不良占比,从而腾出更多空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银保监会、证监会修订了《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在日趋严格的资本约束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已迫在眉睫。非上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重要渠道。然而,优先股长久以来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原因是《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并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现在,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为非上市中小银行以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打开了通道。
很显然,松绑商业银行,一方面,增加了非上市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助于中小银行及时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并优化资本构成和财务结构;另一方面,提升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利于货币政策顺利传导至实体经济。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促使信贷资金顺利流向实体经济,进一步提高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能力。另外,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放宽非上市中小银行发行优先股限制的确是好事,但作为发行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严格规范优先股发行审查和事后监管,严惩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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