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
疏通优先股发行渠道其实是现实要求。目前,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因为核销不良贷款、增加拨备计提等使银行通过资本公积补充资本受到约束,金融监管加强使表外业务回表增加了银行资本消耗,因此,银行需要更多地通过外源性融资补充资本,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自2014年起开始发行优先股,在永续债推出前,这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不够畅通;新三板挂牌作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上市银行,已经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但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是非上市银行,此次意见要求,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笔者以为,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中小银行及时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并优化资本构成和财务结构。本次修订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意见将有效疏通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此外,强化监管也很有必要。作为发行银行也必须严格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严格规范优先股发行审查和事后监管,制止违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优先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银行业的经营更加稳健,同时,也更有效地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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