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苏树新在进行放贷索债过程中,与被告人尹楷、贺安新、董德亮、陈永宁、王吉珂(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交叉结伙纠集在一起,在平阴县、济南市区等地,采用暴力、威胁、拘禁或滋扰、纠缠、播放哀乐、泼洒污物、书写侮辱性文字等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苏树新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尹楷、贺安新、陈永宁、董德亮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平阴县某卫生所、张某家和于某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月26日,济南平阴法院经审理对该犯罪团伙纠集者苏树新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尹楷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贺安新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董德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陈永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中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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