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
“ 土地监察职责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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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具有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监督检查和督促履责的监察职责,但该项土地监察职责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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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号:(2019)川11行终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某某、唐某某、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
三原告向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邮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市国土局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停止在三原告集体土地上正在进行的违法征收行为,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三原告。市国土局收到后经调查核实,作出《关于某某等申请查处违法征地的回复》, 三原告收到回复后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请系属于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增加了一项维持原审判决的理由,即被告的答复仅是对调查后相关情况的告知,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三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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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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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 “以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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