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过的商标,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一方依法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使用商标。商标怎样才算是侵权?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商标侵权的相关特点有关问题。
未经许可注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晏艳律师表示,这所称的同一种产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相同的产品;相似的产品是指在产品的功能、用途、原料、出售途径、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顾客难于区分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产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区分,使顾客产生混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这是指作为产品的出售者不应当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果出售便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晏艳律师表明,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产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产品的使用商标的情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更换注册商标、投入市场
对于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晏艳律师表示这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其他损害的行为
对于其他损害的行为,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这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相关依据
1、关于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晏艳律师表示这是因人的内心思想目前无法客观探知。主观过错实际上是一个客观的法律概念,在任何侵权案件中,除非行为人自认主观过错,否则均应从其客观行为判断其主观过错有无及程度。而据以判断的标准主体,应为社会生活中具备行为能力、基本常识并且守法行事的一般理性人。
2、关于核准注册抗辩
企业名称的行政管理,其目的和价值不同于商标法,核准注册仅表明其不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定,但晏艳律师表示,此种合规性并不能延及和影响法院关于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关于商标侵权问题,仍须依商标法进行判定。因此企业名称的核准注册不能成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律师评析
对于商标侵权,晏艳律师表示这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晏艳律师衷心希望,对于相关方在商标中的竞争应该秉持着“平等、尊重、合法”的相关原则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在企业经营之路上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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