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董柳
今天(7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名红通人员”、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受贿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雁威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雁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其女等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7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雁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雁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羊城派
责编|陈倩 实习生|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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