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药物是治病救人的,尤其抗癌药物是保命和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为此,国家对药物的监管历来都是十分严格的。但仍有人见利忘义,铤而走险。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纪维维、陈忠华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透露出的信息令人触目惊心:案犯竟然生产、销售抗癌用假药,售假范围波及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地,并且涉及我国快递业巨头顺丰快递。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纪维维除参与在香港和内地分别注册成立香港新特药业公司、深圳联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外,还伙同被告人陈忠华、王玉雷等人在深圳注册深圳市百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纪维维聘用被告人陈卫华、韩惠平、彭晶晶等人为公司销售人员,陈忠华聘用被告人梁德毅为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上述公司为幌子,通过公司官网宣传和线下推广等方式销售“利妥昔单抗注射液”“AZD9291”药品等,从而获取暴利。
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纪维维作为团伙主要负责人,通过在境外采购未经国家批准许可的药品,利用各口岸“水客”走私入境后销售给境内客户;同时纪维维还供货给陈忠华出售上述药品。陈忠华除了销售上述药品外,还与梁德毅配制“AZD9291”药品后销售给客户。纪维维明知陈、梁配制“AZD9291”药品仍提供“AZD9291”原料。王玉雷、陈卫华、韩惠平、彭晶晶、梁德毅、周苏雅明知公司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通过在该公司网页发布信息等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配送将药品发送给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地用户。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2014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11日,该公司营业部代收货款金额计2970915元,扣除服务费28602元,应支付结算金额2942313元,因账户冻结,实际支付2804713元。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利妥昔单抗注射液(美罗华)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含有效成分,为假药。经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鉴定,涉案“AZD9291”药品及其他涉案的抗癌药均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经统计,查扣的未销售的药品金额计人民币4332159元,已销售的药品金额计5931593元。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纪维维、陈忠华、梁德毅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玉雷、陈卫华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共同销售假药犯罪中,纪维维、陈忠华均系主犯;梁德毅、陈卫华、彭晶晶、王玉雷、韩惠平、周苏雅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纪维维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陈忠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梁德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4到3年不等的刑罚和10万到2万元的罚金。
据悉,涉案的两种抗癌药物:利妥昔单抗注射液,适应症为复发或耐药的滤泡性中央型淋巴瘤的治疗;AZD-9291,可以研发针对非小细胞晚期肺癌药物、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口服药物。同时针对服用国产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的晚期肺癌病人耐药后的治疗效果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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