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
最高法院判例 :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黄淑元等四人诉芙蓉区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征收土地行为包括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搬迁等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
起诉人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要求其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否则应当以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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