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每日人物穆哲 编辑王辉
近日,一段“过户逝者号码需双方本人到场”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南京一位名叫黄有年的男子在哥哥去世后,携带哥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前往移动营业厅办理号码过户,但被营业员告知,办理过户需要双方本人持身份证到场,仅凭死亡证明无法办理过户。
视频截图/图源自网络
黄有年称,在前往营业厅前,他拨打移动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客服告诉他“能过户”,还表示这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视频截图/图源自网络
7月23日下午,江苏移动南京公司回应称,在黄有年致电咨询过户事项时,客服人员明确告知了需携带的证件和可以办理该项业务的指定营业厅。但黄先生前往非指定营业厅,要求仅凭死亡证明过户,因此未能成功办理。
此外,江苏移动南京公司称,视频中营业员存在沟通不充分、解释不清楚的问题,导致客户产生误解。
江苏移动南京公司声明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学勇指出,使用手机号码的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去世后,不能将号码继承或转移给其他亲属,一般会由通讯公司收回号码。
以下是每日人物与秦学勇律师的对话:
每日人物:黄先生在过户逝世亲人的号码时,遭遇许多波折,相较于其他物品,手机号的过户有何特殊性?
秦学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6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手机号码作为一种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客户通过与通讯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办理入网登记手续,享有的是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另外,手机号码也不符合遗产的性质特征,不能够继承。根据法律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手机号并不是个人所有的。
每日人物:关于“通讯公司有权收回手机号码”这点,有何法律依据吗?
秦学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死亡而消灭。也就是说,在手机号码的使用者死亡后,合同主体消灭,协议因此终止。通讯公司有权收回手机号码。
另外我查阅了《中国移动通讯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中国移动公司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在这个事件中,法定终止条件指的是黄先生的哥哥去世。
每日人物:既然中国移动公司有权收回号码,那么黄先生过户哥哥的手机号的诉求,是合理的、可实现的吗?
秦学勇律师:目前,手机号码除了基本的通讯功能,一般还与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绑定,兼具了支付功能。出于便利生活、怀念逝者的考虑,亲属可能会产生继续使用逝者号码的愿望。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通讯公司是允许这样的做法。例如,在上海地区,携带死亡证明、户口本等证件,证实号码的使用者已去世、死者和号码的受让者为家人关系,就可以前往移动公司办理过户。
每日人物:不少网友指出,由于手机号码背后是“财产”,所以过户手机号码需要依照财产继承的流程办理,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秦学勇律师:这个肯定是不需要的。入网服务协议以及通讯公司的实际做法其实都表明,通讯公司已经认可了“亲人去世后,其亲属带好相关手续办理过户”的做法。但是不能将这种过户理解为“继承”。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关于号码转让的规定要求,号码的使用者可以将其号码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要带好身份证,双方前去网点办理。黄先生的情况,和现行的规定产生了矛盾,所以才会产生这样的冲突。可能要联系移动公司,询问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解决办法。
每日人物:在这一事件发生后,关于“虚拟财产”的讨论非常热烈,现阶段我国有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继承做出规范吗?
秦学勇律师:对于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做出了部分规定。但是现阶段,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或者说是否属于财产,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手机号码属于财产,那么不应存在“通讯公司有权收回”的情况,归根结底,人们仅仅具备它的使用权,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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