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从公司离职
办理了离职手续
交接完工作就ok了
可是还有一种情况
让单位有些头大!!!
女职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发现
自己在合同续存期间就怀孕了
这下可好,原本已经离职的人
现在又要求恢复劳动合同
咱也知道怀孕期间不好找工作
若再回到原来的单位
不仅有假期 工资还不能低
反正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事情真有你想得这么简单???
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期间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离职女职工真的可以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让单位为自己怀孕买单吗?
若真的恢复了劳动合同,女职工拿着工资,享受着单位的福利,等产假休完就辞职,怎么说单位都觉得有点亏!
其实,这个问题要想说清楚,我们要分四种情况: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很充分,但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同样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女职工已怀孕,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要求续签
怀孕女职工合同到期,若单位因此不与之续签合同,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使劳动合同到期,若女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也不得拒绝。
看到这里,大家心里是不是松了一口气,拍拍胸口默念一声“还好,还好”。
难道用人单位只能被动接受?也不完全是这样,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是有话语权的。
个人主动申请离职,恢复须单位同意
一旦女职工自己单方面辞职,之后发现怀孕,要想再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也就是说,单位无权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若是女职工自己要求离职,再想回到单位,就必须征得单位同意。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无权要求恢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是双方协商,那说明双方都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一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单位若拒绝是合法的。
说了这么多,小编就是想告诉大家,虽然法律保护怀孕女职工的权益,但我们不能仗着自己怀孕就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视若无睹,该做的工作要做好。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朱姣俊
来源: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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