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况,拆迁户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就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这给拆迁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首先,不明确强拆主体,维权都找不到对象;其次,好不容易知道了谁是强拆主体,又被告知超过了救济期限;最后,多个部门都有责任,不知道向哪家法院起诉。
今天,王有银主任拆迁团队为大家普法,让上述困扰一一化解。
1、运用策略明确维权对象
当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依靠拆迁户自己的调查能力,通常无法明确实施行为的主体。此时的策略是:“有问题,找警察”,拆迁户可以利用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明确维权对象。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并未参与拆迁的过程,不能作为维权对象,但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圣运律师提醒,除此之外,拆迁户也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材料,搞清谁是本次拆迁工作的负责单位,谁有权利实施强拆,直接将其作为维权对象。在行政案件中,上述单位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也即证明非法强拆与自己没有关系,如果得以证明,拆迁户也就知道了谁是真正的强拆主体,如果不能证明,上述单位将被推定实施了强拆。
2、明晰法理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圣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拆迁户通过报警或者自己调查的方式明确强拆主体后,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此时法院很有可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此时,拆迁户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拆迁户所知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必要信息:第一,能确定该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第二,能使公民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在不知道起诉主体导致无法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民还不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圣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经常通过这一策略帮助当事人成功立案,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3、适用法律明确管辖法院
当遭遇到联合执法时,强拆的实施主体会包含多个单位。《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数个被告中包含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包含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机关,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由高一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县政府牵头组织各单位联合执法进行强拆,案件一审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拆迁户也要了解一定的管辖知识,在维权道路上少走弯路。
圣运律师提醒,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缺乏重要信息导致维权无门的情况,拆迁户不要慌张,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可依据多年的执业经验,采用一些策略和技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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